发布人员:管理员1 发布时间:2022-05-16
各技术合同登记处:
为了进一步规范“医药”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,结合当前“医药”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,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专题研究,并在已有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若干意见:
一、对完成药学、药效学、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等全过程的医药研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,符合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》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,可以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。
二、凡订立的合同中,含有药学研发的,对药的合成工艺、提取方法、稳定性等研究内容,符合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》中技术开发合同规定的,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。
三、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(指国内及其它国家的国家标准)进行仿制,且对已有标准有所提高为目标所订立的合同,可参照前面两款规定认定技术开发合同。
四、对已经上市药品的给药途径、剂型进行改变,且工艺上有质的改变为内容所订立的合同,可以认定技术开发合同。
五、以药效学、药理毒理、临床试验以及药品安全性评价为内容所单独订立的合同,属于技术服务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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